神开股份:关于谷墨海、陈春来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03-27
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3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谷墨海、陈春来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神开股份”)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关
于对谷墨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54 号)、《关于对陈春
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55 号),公司已将上述监管函
件转发相关责任人,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谷墨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谷墨海: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开股份”)2018 年年报显示,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业祥投资”)持有神开股份 13.07%的股份;
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映业文化”)持有神开股份 6.93%的股份,
并通过与业祥投资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神开股份 13.07%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合计可以实际支配的神开股份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20%。
经查,2019 年 9 月 2 日,映业文化股东陈春来、蒋富分别与你(身份证号:
12010219800402143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约定将持有的合计 64%映业文化股权转让给你。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已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神开股份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收到映业文化关于上
述股东权益变动的告知函,并于 12 月 7 日予以披露。你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五十六
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陈春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陈春来: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开股份”)2018 年年报显示,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业祥投资”)持有神开股份 13.07%的股份;
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映业文化”)持有神开股份 6.93%的股份,
并通过与业祥投资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神开股份 13.07%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合计可以实际支配的神开股份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20%。
经查,2019 年 9 月 2 日,你(身份证号:350321196411126018)、蒋富作为
映业文化的股东,分别与谷墨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约定将你持有的 52%映业文化股权、蒋富持有的 12%映业文化股权转让给
谷墨海。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已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神开股份
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收到映业文化关于上述股东权益变动的吿知函,并于 12 月
7 日予以披露。你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
2020 年 2 月 26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五十六
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岀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三、备查文件
1、上海证监局《关于对谷墨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54 号);
2、上海证监局《关于对陈春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55 号)。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