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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深工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6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深工具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

    1、《公司章程》规定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的条款,规定了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有效防范了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按照规定程序行使
与公司之间的经济行为,经核查,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序,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经 2018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于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向巢琴仙购买土地及房产关联交易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经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同
意公司 2018 年度向有研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末采购不超过 1,380 万元的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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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同意公司子公司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向青岛叶氏振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
不超过 4,000 万元的研磨产品。2018 年度公司共向有研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原材料 957 万元;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共向青岛叶氏振宇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 1,315 万元,未超过董事会的批准额度。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3)经 2018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同
意公司子公司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向青岛瑞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
原材料不超过 1,000 万元。2018 年度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共向青岛瑞克尔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 344 万元,未超过董事会的批准额度。公司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上事项已经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2018 年度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3、《公司章程》和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的决策程序,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博深工具泰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博深
泰国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 500 万美元,
期限 1 年。该项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2019 年 2 月 21 日,泰国子公司已按期
归还该借款,担保相应解除。

    (2)公司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500 万美元,合
人民币约 3358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8%。公司未对除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外的其他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适应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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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健全、运行有效。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437,738,511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
利 13,132,155.33 元;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分配股票股利。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符合公司向社会承诺的《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18-2020)》,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经营实际,不
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8 年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经核查相关决策程序,我们认
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确定 2018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薪酬的确定和发放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审计从业资格,
该所执业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和业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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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七、关于预计 2019 年度与青岛叶氏振宇贸易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 2019 年度
与青岛叶氏振宇贸易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事项为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
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

    八、关于预计 2019 年度与青岛瑞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 2019 年度
与青岛瑞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事
项为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
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

    九、关于预计 2019 年度与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 2019 年度
与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事项
为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
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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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事项。

    十、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控股孙公司江苏启航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力得
士研磨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 2019 年度
控股孙公司江苏启航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力得士研磨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事项为控股孙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事项
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
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
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低风险、短期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能够按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投资理财事项执行有效的决策、管
理和监督,且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能有效规避理财风险,资金安全能够
得到保障,公司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
险、短期投资理财。

    十二、关于开展 2019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 2019 年度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
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汇率风险为目的,是保护正常经
营利润的必要手段。公司已制定了《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
同时,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
金。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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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制度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十三、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股票简称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
股票简称、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股
票简称、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目标,体现了
公司实行集团化管理组织架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战略发展定位,能够满足公司未
来发展规划的需要。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鉴于此,我们同意本次拟变更公司
名称、股票简称等事项,并同意将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事项提交
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志宏
                                                        王春和
                                                        刘淑君
                                                        韩志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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