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工具:《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16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程》原条款 《章程》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公司由石家庄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依法 司。公司由石家庄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整体变更设立,原石家庄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债 更设立,原石家庄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
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30000000000262。 9113010070096429XC。【本条修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核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OSUN TOOLS Co., Ltd. 英文名称:BOSUN CO, LTD
【本条修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 第五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
发区海河道 10 号 开发区长江大道 289 号
邮政编码: 050035 邮政编码: 050035
【本条修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人造金刚石及制品、粉末冶
金制品、电动工具及配件以及相关技术服务;轨道交
生产销售人造金刚石及制品、粉末冶金制品、电动
通装备零配件、制动盘、闸片、闸瓦、摩擦材料及制
工具及配件以及相关技术服务;轨道交通装备零配 品的生产、销售、维修;轨道交通装备技术开发、技
件、制动盘、闸片、闸瓦、摩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 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销售;轨道交通装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
让、技术服务;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赁及管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条
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 修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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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活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二)要约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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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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