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工具: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1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受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杨志军、马昌顺出席贵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资料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 年 4 月 12 日,贵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2、2019 年 4 月 16 日,贵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博深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时间、地
点、方法,以及贵司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如期在河
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 28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因贵司董事长
陈怀荣出差不能现场主持会议,会议由贵司过半数董事推举任京建董
事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
与公告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并随后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第四届董事会。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签章,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0,323,171 股,占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616%。除上述股东及
股东代表外,贵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亦出
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贵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贵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5,803,579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25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司董事会公告通知的审议事项
一致,未出现临时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
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表决进行计
票、监票。提案的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3、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5)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9)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230,323,17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230,323,17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 230,323,171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同意 230,323,171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同意 230,323,171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 230,323,171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03,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230,323,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8)《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同意
230,323,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03,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的议案》,同意
230,323,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03,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230,323,171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03,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查验,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上述第 1-8
项议案由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第 9、10 项议案由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贵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建宏 律 师
经办律师:杨志军 律 师
马昌顺 律 师
2019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