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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深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1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受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杨志军、
马昌顺出席贵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会议的决议并公告,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资料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年8月21日,贵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
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2、2019年8月23日,贵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时间、地点、
方法,以及贵司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如期在河北省石
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司董事长陈
怀荣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1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9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9
日15:00至2019年9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均与公告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并随后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第四届董事会。
    经査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签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950,19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607%。除上述股东外,贵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贵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8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
贵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79,379股,
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司董事会公告通知的审议事项
一致,未出现临时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
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表决进行计
票、监票。提案的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3、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分别选举非独立董事陈怀荣先生、杨建华先

生、程辉先生、张淑玉女士、庞博先生、井成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成员。上述董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陈怀荣同意股份数: 223,950,193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杨建华同意股份数: 224,015,193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程辉同意股份数: 224,015,193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张淑玉同意股份数: 224,015,193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庞博同意股份数: 224,015,193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井成铭同意股份数: 224,015,193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陈怀荣同意股份数: 5,813,57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808%。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杨建华同意股份数: 5,878,57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程辉同意股份数: 5,878,579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张淑玉同意股份数: 5,878,57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庞博同意股份数: 5,878,579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井成铭同意股份数: 5,878,57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
审核后无异议。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分别选举独立董事王春和先生、
刘淑君女士、崔洪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其中,刘淑君女
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任期3年,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计算。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独立董事王春和同意股份数: 224,015,193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候选人:独立董事刘淑君同意股份数: 224,015,193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候选人:独立董事崔洪斌同意股份数: 224,015,193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独立董事王春和同意股份数: 5,878,579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
    候选人:独立董事刘淑君同意股份数: 5,878,579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
    候选人:独立董事崔洪斌同意股份数: 5,878,579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分别选举靳发斌先生、胡勇先生为公司第五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郑
永利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公司未有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监事,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监事靳发斌同意股份数: 224,015,193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候选人:监事胡勇同意股份数: 224,015,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监事靳发斌同意股份数: 5,87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
   候选人:监事胡勇同意股份数: 5,87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24,015,9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79,3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24,015,9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24,015,9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 意 224,015,9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4、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贵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建宏 律师


                                 经办律师:杨志军 律师


                                           马昌顺 律师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