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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润曲轴: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3月)2019-03-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内容、办法和程序,保证
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并不断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
性和合规性,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是其行使职权的一种主要形
式,凡属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应通过董事
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形式来实施,其他机构和董事个人均不能越
过董事会而单独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董事会
会议的监事、高管人员等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与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
以此为其行为的准则。
    第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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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 5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
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职务行为应坚持诚信、勤
勉、尽职和自律、合法合规的原则,公司应和董事签订合同,
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
容。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行为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独立董事除符合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应视作不能正
常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提议股东大会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
应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正确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审议权和表
决权。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全体董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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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做出的决议,公开披露的信息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并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
或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和独立董事具有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保证
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应及时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料,包括定期
资料、专项资料以及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文件,公司经理
层及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上述资料信息的提供。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会决议赋予的职权对公司实行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 1 名。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具体职权是: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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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七) 对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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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行使本规则第十五条的具体职权时,凡应通过会
议决议的,均应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长负
责,董事会秘书协助。有关董事长负责日常管理的职权除章程
已明确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制定基本规章来加以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资产抵押等方面的权限和决策程序应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内部管理的规定执行。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四章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第十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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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
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在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面,董事会
秘书协助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具体负责会议文件的准
备、参会人员的通知、资料的传递、会议安排及会议记录等事
项。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签到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公司召开董事
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通知各有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在召开前 3 个工作日
通知全体董事,在紧急情况下,可由董事长临时通知,豁免通
知时间限制。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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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
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事项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
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
事。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
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
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某议案的表决态度等。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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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
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
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
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提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
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
理后交董事长审阅。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者补充,原则上提交
的议案都应列入会议议程。提案人拒绝修改或补充,或者提案
事项超出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董事会职权范围的,董事长可
决定不予列入会议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
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若理由不被提案人接受,经过半数
董事表决同意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列入会议议程。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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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有关人士。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 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但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会做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涉及应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的项目,应事
先由专门委员会审核,涉及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
项,应征得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
决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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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的意见,并且在做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
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做出的
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
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
一名董事做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
由、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事
先审核,提出意见,必要时应请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
审,出具经专家讨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
议,防止失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
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时
(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
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
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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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明确宣
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
回避,并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四)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等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
露或回避,董事会有权撤消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三十五条 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
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
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
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
露。
   第三十六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
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做出决
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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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
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
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
做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决定应做成决议,其余决定可以做
成纪要。
    第三十九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
会议记录上。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
秘书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
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
保密义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
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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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九章 会后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
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
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
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
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
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名称排序按“第×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表示。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本规则未尽事


                                                  —13—
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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