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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联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4-2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170549 号

致: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安晓辉律师、赵毅民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贵司如下保证,即贵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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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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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仅供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贵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31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
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议题、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截至2018年4月18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二)14:30 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
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 12 楼 1205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袁鸿昌先生主持了本
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络投票系统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8 年 4 月 24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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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
至2018年4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即
本所律师)。

     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等
资料,并经贵公司核对确认股东身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16,470,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9.7300%,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2,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
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见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持有及代表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16,942,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531%。出席
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第二十五次
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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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议和表决。现场计票过程中,股东代表,公司监事滕柏松先生与本所律师共
同监票。

     (二)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
具体表决情况为:

     1. 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 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 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 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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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89,077,665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审议通过《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89,077,665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8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89,077,665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 审议通过《2018 年董事、高管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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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89,077,665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 审议通过《2018 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89,077,665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 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89,077,665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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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审议通过《关于购买监事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89,077,665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 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 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基础资产转
让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6,942,975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票,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参
与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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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
(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于秀峰




                                          承办律师:安晓辉




                                          承办律师:赵毅民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