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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联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12-31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9-116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行”或“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
议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到会董事 9 名,3 名监事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劲松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
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1、公司 2017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袁鸿昌、吴小薇被选举成为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2、22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第一个

行权期已到期,激励对象尚未行权;4、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公司将
对上述 72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105.66 万份进行注
销。

    《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全文刊
登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朱敏女士、王正宇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5,000 万元整,授信期限 1 年,
包括:(1)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 10,000 万元,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由公司全
额结构性存款质押提供连带担保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保证担保;(2)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 10,000 万元,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由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3)流动资金类同业
直接投资不超过 10,000 万元,不可循环使用,用于投资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
限公司担保的公司超短期融资券项目;(4)余下 25,000 万元的业务品种,可循
环使用,由公司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协商确定。其中,第(2)点的 10,000 万元
担保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授信的流动资金贷款可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周转和置换有息债务,相关费用、利率和利息等条件由公司与北
京银行深圳分行协商确定。

    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劲松先生、总经理朱敏女士或财务总监王正宇先生代
表公司对上述授信额度进行审阅及签署相关合同并加盖公章,同意授权财务总监
王正宇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授信额度内提款的相关合同文本,由此产生的法
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注:公司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北京银
行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本次提交审议的议案系该授信
额度的调增申请。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全文刊登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需要,经总经理朱敏女士提名、公司提名委员
会审查,同意聘任:

    王正宇先生,集团副总经理,分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焦安平先生,集团副总经理,分管集团战略大客户的管理工作及集团代理业

务。

    李荣女士,集团副总经理,分管集团交易业务。

    史剑华先生,集团副总经理,分管集团公寓和办公空间业务。

    刘唯唯先生,集团副总经理,分管集团战略投资中心。

    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王正宇先生、焦安平先生、李荣女士、史剑华先生、刘唯唯先生的简历详见
附件。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第五届董事会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2 名,未超过公司董事
总人数的 1/2。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副总经理人员简历:

    王正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年8月24日生,中国人民大学
本科毕业,获清华大学EMBA。1999年加入世联行,历任北京世联行常务副总经理、
环渤海代理业务中心总经理、北京世联行总经理及华北区域总经理。现任本公司
董事、财务总监,任期为2019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

    王正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462,466 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

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况。

    焦安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3 年 7 月 6 日生,新疆工学院

本科学历。2004 年加入世联行,历任顾问部项目经理、区域总监、厦门公司总
经理、厦门直辖地区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任期为 2015 年 7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7 日。

    焦安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68,000 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况。

    李荣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9 年 1 月 6 日生,华中科技大学
本科学历。2001 年加入世联行,历任深圳区域副总经理、华南区域总经理、集

团房联宝事业部总经理,现任集团交易事业部总经理。

    李荣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06,400 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况。

    史剑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8 年 1 月 22 日生,江西财经大

学本科学历。2004 年加入世联行,历任深圳业务总监、华南高级总监、华南事
业部总经理、宁波分公司总经理、宁波地区副总经理、宁波地区总经理,现任集
团资产运营发展中心总经理。

    史剑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8,750 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况。

    刘唯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 年 11 月 1 日生,北京航天航
空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 年加入世联行,历任集团战略投资中心投资总监、
高级投资总监,现任集团战略投资中心总经理。

    刘唯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5,000 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