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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龄宝: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30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
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2019〕1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年4月),结合公司治理实践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情况如下:
        注:黑体字表示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二)要约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因 本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事会会议决议。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销。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及选举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及选举
制度                                               制度
       (一)首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发起人          (一)首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发起人
提出,下届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出,下届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董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董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         (2)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
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         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
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         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
选人的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         选人的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
候选人的名单。                                     候选人的名单。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公司监事候选人。                                 名公司监事候选人。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                                           举产生。
       (3)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         (3)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
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选人
的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         的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
选人的名单。                                       选人的名单。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     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公告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
                                               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设置和执行。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设置和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本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     告工作。

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

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本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

                                                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

                                                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收购本公司股

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案;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奖惩事项;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十六)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理的工作;                                       决议,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十六)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决议,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股份的方案;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方案;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于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由董事长       会议,于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方式(专人送达、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方式(专人送达、

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事。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

                                                 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票权。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秘书和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                                  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

                                              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工

                                              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关系工作等事宜。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履

                                              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本章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监事。                                        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