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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正藏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2  

						证券代码:002287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公告编号:2019-042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8月20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适用于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

报表。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对准则体系内部
协调与明确具体准则适用范围进行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
组》(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对准则体系内部协调与
债务重组定义进行了修订。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二)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会[2019]6号”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列
报格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分别按“财会[2019] 8号”和“财会[2019]
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会[2019]6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
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
个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

两个项目;新增“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
    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并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调
整为计算营业利润的加项,损失以“-”列示,同时将位置放至“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之后。

    3、现金流量表
    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
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
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
额分析填列。

   (二)“财会[2019] 8号”、“财会[2019] 9号”对公司无影响。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
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财会[2019]6号”、“财会[2019]8
号”和“财会[2019]9号”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详见 2019 年 8 月 2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详见2019年8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19-041)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