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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华科技: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17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19 年 1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权、掉期(互换)、
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交易。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
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
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主要以规避和防范利率、汇率等风险为目的。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但公司所有
金融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或子公司可以在经董事会
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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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执行。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
建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
       公司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制定金融衍生品交
易方案草案;
       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
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4.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控制授信额度;
     5.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6.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7.负责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8.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
准。
     (二)公司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分析公司及
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三)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
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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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程,
严格遵守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具体包括:
     1.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
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
     2.针对自身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根据公司管理方案,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签署交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
账务处理。
     3.跟踪交易产品动态,向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4.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向证券部及时准确地上报涉及金融衍生品
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该聘请法律顾问为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
险进行控制,法律顾问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
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
的计划,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2.财务负责人将金融衍生品业务计划上报总裁,总裁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
     3.财务部在研判汇率、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等信息后,制订
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提交财务负责人、总裁审核
后实施;
     4.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申请书,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最终交易价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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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偏离公司审批价格合理浮动范围;
     5.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日内,将季度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
明细及盈亏情况交财务负责人审核,上报总裁、董事长、公司审计部,抄送董事
会秘书;
     6.董事会秘书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
     7.审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变
化情况。
     第十条 财务部和审计部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
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超过 100 万元时,财务部
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总裁、董事长,同时抄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
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已
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
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及
时上报公司证券部,并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参照本制度各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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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