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宇顺电子: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7-09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涉及购买文化及
零售行业相关资产的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
宇顺电子,证券代码:002289)已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开市起停牌。经公司确认,
该事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开市起转入重
大资产重组程序并继续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5 日、2017 年 7
月 22 日、2017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8 月 5 日、2017 年 8 月 12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2017 年 8 月 23 日、2017 年 8 月 30 日、2017 年 9 月 6 日、2017 年 9
月 13 日、2017 年 9 月 20 日、2017 年 9 月 27 日、2017 年 10 月 11 日、2017 年
10 月 13 日、2017 年 10 月 18 日、2017 年 10 月 25 日、2017 年 11 月 1 日、2017
年 11 月 8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
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9)、《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
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公告编号:2017-05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4、2017-055)、《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56)、《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7、
2017-063、2017-065)、《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67)、《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075)、《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7-078)、《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7-082)、《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08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6、
2017-087、2017-089)、《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09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对重组方案涉及事项进行深入沟通和协商、论证。中介机构
相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鉴于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障本次重组继续顺
利推进,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事项》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
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1 月 15 日(星
期三)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履
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将督促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审计、律师
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进程。同时,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
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
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