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顺电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8-06-21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8-04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宇顺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475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具体如下:
“你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产
投”) 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承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继续增持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0%;另外,你公司董事长张旸和董事卢涛曾承诺于公司股票复牌(即 2018
年 1 月 11 日)后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增持数量合计不低于 757,500 股。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做出补充说明:
1、上述增持计划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能够按期履行承诺。若否,请说明
在原计划增持期间未及时进行增持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后续增减持安排。
2、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上述承诺主体是否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规定履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其他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现
就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问题一、上述增持计划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能够按期履行承诺。若否,
请说明在原计划增持期间未及时进行增持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后续增减
持安排。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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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增持计划的最新
实施进展及承诺履行情况;
1、增持计划实施进展及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产投”)
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
“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部分披露: 基
于对宇顺电子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看好,后续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宇顺电子的运营和发展状况以及市场情况,在
宇顺电子股票价格不超过 28 元/股(如发生权益分派,股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时,
择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继续增持宇顺电子股份,继续增持股份总数
不超过宇顺电子总股本的 10%,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15 日,中植产投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增持数量
增持主体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增持数量(股) 价格区间(元/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比例
2018-6-13 竞价交易 4,883,750 7.76-8.45 1.74%
中植产投 2018-6-14 竞价交易 652,000 8.66-9.13 0.23%
2018-6-15 竞价交易 3,385,600 8.58-9.07 1.21%
合计 8,921,350 -- 3.18%
中植产投在承诺期内所增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为 3.18%,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符合其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所披露的增持计划。中植产
投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通知了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后续增持计划
2018 年 6 月 19 日,中植产投通知公司,中植产投和一致行动人中植融云(北
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计划自 2018 年 6 月 19 日起 12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择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宇顺电子股份,
计划增持股份数量占宇顺电子总股本的 6.5%;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宇顺电子股
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等情形出现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期限将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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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
中植产投承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进展,根据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有关增持计划的最新实施进展及承诺履行情况。
鉴于公司原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杨彩琴女士因个人资金原因无法履行增
持,其特向公司提出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推进
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增持主体改为公司董事长张旸先生、董事卢涛先生。
张旸先生和卢涛先生承诺于公司股票复牌之日(即 2018 年 1 月 11 日)起 6 个月
内实施增持计划,增持数量合计不低于 757,500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旸先
生和卢涛先生已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自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份,具体
增持情况如下:
增持前持 本次增持 增持后持股情况
增持主体 股数量
增持数量 增持均价
(股) 增持日期 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元/股)
2018-5-31 105,000 7.63
张旸 0 170,000 0.0607%
2018-6-1 65,000 7.57
2018-6-6 10,000 7.66
卢涛 0 20,000 0.0071%
2018-6-7 10,000 7.46
合计 0 -- 190,000 -- 190,000 0.0678%
张旸先生和卢涛先生将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前按其所做承诺增持完毕,且在
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公司将密切关注其增持进展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二、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上述承诺主体是否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
诺及履行》的规定履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如上所述,经核查,有关承诺主体履行承诺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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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中植产投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至 2018 年 6
月 15 日期间增持了公司股份 8,921,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18%,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0%,因此,中植产投有关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已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在承诺期限内履行完毕。
2、鉴于公司原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杨彩琴女士因个人资金原因无法履
行增持,其特向公司提出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申请。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的规定,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2017 年 9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同意将承诺主体变
更为公司董事长张旸先生和董事卢涛先生。根据原承诺内容,张旸先生和卢涛先
生承诺于公司股票复牌之日(即 2018 年 1 月 11 日)后 6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参与公司定增等一种或多
种合理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数量合计不低于 757,500 股(因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实施了 2016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拟增持的数量应为原计划增
持数量 505,000 股*1.5=757,50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旸先生和卢涛先生已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
自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份合计 190,000 股,并将在承诺期限内,即 2018 年 7 月
10 日前增持完毕。
综上,公司认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规定,在承诺期限内以所承诺的方式增持完毕,不存在违反增持承诺的情形。
公司原董事、现高级管理人员杨彩琴女士因其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其增持公司
股份的承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承诺主体变更为公司
现任董事长张旸先生、董事卢涛先生,该变更过程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的规定。张旸先生和卢涛先生目前正在履行增持承诺,并将在承诺期内
履行完毕,经核查,公司认为张旸先生和卢涛先生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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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其他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回复: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中植产投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披露的有关
股份增持的承诺已履行完毕,其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做出了新的增持股份的承诺;
公司董事长张旸先生和董事卢涛先生有关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正在履行中。公司
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和公司董事长、董事后续增持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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