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出售公司房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出售公司房产的议案》相关的文件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出售房产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 将为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正面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 此同意本次出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出售公司房 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 力 冯 科 吴玉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