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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顺电子: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8-07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27 日-2018 年 12 月 28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A 座 13 层(1302)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旸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14 人,代表股份 87,352,8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69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8 人,代表股份 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214%。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87,296,59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49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56,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0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348,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5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167%;反对 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61,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3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167%;反对 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含魏连速委托的表决权)、
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旸先生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