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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宇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3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本次公司拟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6,000 万
元、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系为了满足公司经营
发展的需要。同时,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内,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上述事

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   力                冯   科                吴玉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