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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科: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30  

						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ST 中科            公告编号:2019-085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9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4:3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19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5:00—
2019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9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梁旭先生主持会
议。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3,283,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1.95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3,274,65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94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4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98,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90,1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20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4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关于对两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7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反对

票 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49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反对 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弃权 0 股。
      2、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7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反对

票 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49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反对 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弃权 0 股。
      3、审议《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7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反对

票 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49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反对 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慧、陈野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科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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