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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科: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11-15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ST 中科           公告编号:2019-115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商业保理”)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溢价款及利息约人民币 117,134.26 万元、本
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创商业保理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11 月 14 日对部分商
业保理客户及相关单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详见附件。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请详见附件。
    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

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民初 4451 号、(2019)粤 03 民初
4452 号、(2019)粤 03 民初 4453 号、(2019)粤 03 民初 4466 号、(2019)
粤 03 民初 4467 号、(2019)粤 03 民初 4468 号、(2019)粤 03 民初 4469 号、
(2019)粤 03 民初 4470 号、(2019)粤 03 民初 4471 号、(2019)粤 03 民初
4472 号、(2019)粤 03 民初 4473 号、(2019)粤 03 民初 4474 号、(2019)

粤 03 民初 4475 号、(2019)粤 03 民初 4476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序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件事实及理由                             诉讼请求事项                   立案时间
号
                                                         双方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签订的《商业
                                                         保 理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为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
                     深圳市中                            ZKCBL-2018045-JGMY)约定:“被告向       71987100 元及溢价款 2309586.25 元;
     (2019)粤 03   科创商业   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     原告申请保理融资业务,由原告为被告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2019.11.
1
     民初 4451 号    保理有限            公司            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壹亿元的保理融资授       4535187.5 元;                                 13
                       公司                              信额度”,现保理融资期限届满,款项       3、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未予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       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1、判决被告迈乐加公司在应收账款本息人民
                                                         2018 年 11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盈华租
                                                                                                  币 8680 万元范围内偿还原告保理融资款回购
                                                         赁(融资方)、联合开元(保证方)签
                                                                                                  款 5000 万元、溢价部分回购款 4323611.11,
                                                         订了《商业保理合同》( 合同编号:
                                被告 1:河南迈乐加餐厅                                            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303 万元;
                                                         ZKCBL-2018045-YHZL),约定:“被告
                                    食品有限公司                                                  2、判决被告盈华公司对被告迈乐加公司不能
                                                         盈华公司将其对被告迈乐加公司(债务
                     深圳市中   被告 2:盈华融资租赁有                                            清偿的上述保理融资款回购款、溢价部分回
                                                         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
     (2019)粤 03   科创商业           限公司                                                    购款、逾期违约金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2019.11.
2                                                        告为被告盈华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民初 4452 号    保理有限   被告 3:北京联合开元融                                            3、判决被告联合开元公司对被告盈华公司向        13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保理业
                       公司        资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承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务;本协议项下原告给予被告的保理融
                                被告 4:河南蔡氏餐饮管                                            4、判决被告蔡氏公司在未出资金额 12166.96
                                                         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现保
                                     理有限公司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迈乐加公司债务不能清偿
                                                         理融资期限届满,款项未予归还,其行
                                                                                                  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
                                                                                                  5、本案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
                                                         任。
                                                                                                   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 年 12 月 3 日,原告(保理商)与被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
                                                        告(融资方)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
                                                                                                     8800 万元及溢价款 8012889.89 元;
                    深圳市中                            (合同编号为 ZKCBL-2018044-BSHX),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6124800
    (2019)粤 03   科创商业   成都百事恒兴贸易有限     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保理融资业务,                                                    2019.11.
3                                                                                                    元;
    民初 4453 号    保理有限            公司            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总额为人民币捌仟捌                                                         13
                                                                                                     3、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公司                              佰万元的保理融资授信额度”,现保理
                                                                                                     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融资期限届满,款项未予归还,其行为
                                                        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2019 年 5 月 18 日,原告授权第三人与被
                                                        告及北京开元公司、海南国租公司、辽
                                                        宁开元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原告将对北京开元公司、海南国租公司、
                                                        辽宁开元公司等所享有的上述全部债权
                    深圳市中                            转让给被告,转让价 款为人民币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2019)粤 03   科创商业   前海创美达商业保理(深   35383.96 万 元 ; 约 定 转 让 价 款 中 的    35000 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 9515625 元; 2019.11.
4
    民初 4466 号    保理有限       圳)有限公司         383.96 万元支付至第三人账户,剩余            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担保费、保全担保      14
                      公司                              35000 万元支付至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           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任公司账户,且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此款
                                                        实际支付期间产生的信托贷款利息由被
                                                        告承担。创美达未代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 1:广东中汽租赁有   2018 年 11 月 29 日,原告(保理商)与        1、判决被告广东中汽公司、顺安通公司在应
                    深圳市中           限公司           被告海南国租公司(融资方)、联合创           收账款本息人民币 170127000 元范围内偿还
    (2019)粤 03   科创商业   被告 2:深圳市深港顺安   业公司(保证方)(签订了《商业保理           原告保理融资款回购款 5000 万元、溢价部分   2019.11.
5
    民初 4467 号    保理有限    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回购款 4338888.89 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      14
                      公司     被告 3:海南国际旅游产   ZKCBL-2018044-HNGZ),约定:“被告           约金 306 万元;
                               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海南国租公司将其对被告 广东中汽公            2、判决被告海南国租公司对被告广东中汽公
                                         司             司、顺安通公司(以上两公司为债务人) 司、顺安通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保理融资款
                               被告 4:联合创业融资担   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为             回购款、溢价部分回购款、逾期违约金向原
                                  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国租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告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 5:深圳普润方德投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保理业             3、判决被告联合创业公司对海南国租公司应
                                  资中心合伙企业        务;本协议项下原告给予被告的保理融             向原告承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 6:深圳市车来车往   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现保             4、判决被告普润方德在未出资金额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理融资期限届满,款项未予归还,其行             117931000 元本息范围内对广东中汽公司债
                               被告 7:惠州元穗投资合   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             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
                                伙企业(有限合伙)      任。                                           任;被告车来车往公司在未出资金额 100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元穗投资在未出资金额
                                                                                                       42005100 元本息范围内对顺安通公司债务不
                                                                                                       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
                                                                                                       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1:广东中汽租赁有   2018 年 11 月 19 日,原告(保理商)与          1、判决被告广东中汽公司、顺安通公司在应
                                       限公司           被告海南国租公司(融资方)、联合创             收账款本息人民币 170127000 元范围内偿还
                               被告 2:深圳市深港顺安   业公司(保证方)(签订了《商业保理             原告保理融资款回购款 5000 万元、溢价部分
                                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回购款 4338888.89 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
                               被告 3:海南国际旅游产   ZKCBL-2018042-HNGZ),约定:“被告             约金 306 万元;
                    深圳市中
                               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海南国租公司将其对被告 广东中汽公              2、判决被告海南国租公司对被告广东中汽公
    (2019)粤 03   科创商业                                                                                                                      2019.11.
6                                        司             司、顺安通公司(以上两公司为债务人) 司、顺安通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保理融资款
    民初 4468 号    保理有限                                                                                                                         14
                               被告 4:联合创业融资担   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为             回购款、溢价部分回购款、逾期违约金向原
                      公司
                                  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国租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告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 5:深圳普润方德投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保理业             3、判决被告联合创业公司对海南国租公司应
                                  资中心合伙企业        务;本协议项下原告给予被告的保理融             向原告承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 6:深圳市车来车往   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现保             4、判决被告普润方德在未出资金额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理融资期限届满,款项未予归还,其行             117931000 元本息范围内对广东中汽公司债
                               被告 7:惠州元穗投资合   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             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
                                伙企业(有限合伙)      任。                                           任;被告车来车往公司在未出资金额 100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元穗投资在未出资金额
                                                                                                       42005100 元本息范围内对顺安通公司债务不
                                                                                                       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
                                                                                                       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1、判决被告广东中汽公司、顺安通公司在应
                                                                                                       收账款本息人民币 170127000 元范围内偿还
                                                                                                       原告保理融资款回购款 5000 万元、溢价部分
                               被告 1:广东中汽租赁有   2018 年 11 月 23 日,原告(保理商)与
                                                                                                       回购款 4338888.89 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
                                       限公司           被告海南国租公司(融资方)、联合创
                                                                                                       约金 306 万元;
                               被告 2:深圳市深港顺安   业公司(保证方)(签订了《商业保理
                                                                                                       2、判决被告海南国租公司对被告广东中汽公
                                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司、顺安通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保理融资款
                               被告 3:海南国际旅游产   ZKCBL-2018042-HNGZ),约定:“被告
                                                                                                       回购款、溢价部分回购款、逾期违约金向原
                               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海南国租公司将其对被告 广东中汽公
                    深圳市中                                                                           告承担清偿责任;
                                         司             司、顺安通公司(以上两公司为债务人)
    (2019)粤 03   科创商业                                                                           3、判决被告联合创业公司对海南国租公司应    2019.11.
7                              被告 4:联合创业融资担   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为
    民初 4469 号    保理有限                                                                           向原告承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14
                                  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国租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公司                                                                             4、判决被告普润方德在未出资金额
                               被告 5:深圳普润方德投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保理业
                                                                                                       117931000 元本息范围内对广东中汽公司债
                                  资中心合伙企业        务;本协议项下原告给予被告的保理融
                                                                                                       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
                               被告 6:深圳市车来车往   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现保
                                                                                                       任;被告车来车往公司在未出资金额 10000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理融资期限届满,款项未予归还,其行
                                                                                                       万元本息范围内、元穗投资在未出资金额
                               被告 7:惠州元穗投资合   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
                                                                                                       42005100 元本息范围内对顺安通公司债务不
                                伙企业(有限合伙)      任。
                                                                                                       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
                                                                                                       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1、判决被告广州中汽公司、共速达公司、永
                                                        2018 年 11 月 14 日,原告(保理商)与   恒运输公司、迈乐加公司在应收账款本息人
                               被告 1:广州市中汽租赁
                                                        被告海南国租公司(融资方)、联合创      民币 67717500 元范围内偿还原告保理融资款
                                     有限公司
                                                        业公司(保证方)(签订了《商业保理      回 购 款 5000 万 元 、 溢 价 部 分 回 购 款
                               被告 2:深圳市共速达客
                                                                合同》(合同编号:              4354166.67 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309
                                       运公司
                                                        ZKCBL-2018038-HNGZ),约定:“被告      万元;
                               被告 3:深圳永恒运输实
                                                         海南国租公司将其对被告广州中汽公       2、判决被告海南国租公司对被告广州中汽公
                                    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                            司、共速达公司、永恒运输公司、迈乐      司、共速达公司、永恒运输公司、迈乐加公
                               被告 4:河南迈乐加餐厅
    (2019)粤 03   科创商业                            加公司(以上四公司为债务人)的应收      司不能清偿的上述保理融资款回购款、溢价        2019.11.
8                                  食品有限公司
    民初 4470 号    保理有限                            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为被告海      部分回购款、逾期违约金向原告承担清偿责           14
                               被告 5:海南国际旅游产
                      公司                              南国租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本合同      任;
                               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项下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本      3、判决被告联合创业公司对海南国租公司应
                                         司
                                                           协议项下原告给予被告的保理融         向原告承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 6:联合创业融资担
                                                        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现保      4、判决被告蔡氏公司在未出资金额
                                  保集团有限公司
                                                        理融资期限届满,款项未予归还,其行      121669600 元本息范围内对迈乐加公司债务
                               被告 7:河南蔡氏餐饮管
                                                        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      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理有限公司
                                                        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
                                                                                                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 年 11 月 14 日,原告(保理商)与   1、判决被告昌运公司在应收账款本息人民币
                                                        被告盈华公司(融资方)、被告联合开      5512 万元范围内偿还原告保理融资款回购款
                               被告 1:珠海市昌运汽车   元公司(保证方)签订了《商业保理合      5000 万元、溢价部分回购款 4323611.11 元,
                    深圳市中       租赁有限公司         同》(合同编号为 ZKCBL-2018039-YHZL), 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303 万元;
    (2019)粤 03   科创商业   被告 2:盈华融资租赁有   约定:“被告盈华公司将其对被告昌运      2、判决被告盈华公司对被告昌运公司不能清       2019.11.
9
    民初 4471 号    保理有限           限公司           公司(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      偿的上述保理融资款回购款、溢价部分回购           14
                      公司     被告 3:北京联合开元融   原告,由原告为被告盈华公司提供总额      款、逾期违约金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人民币伍仟万元的保理融资授信额       3、判决被告联合开元公司对被告盈华公司应
                                                        度”,现保理融资期限届满,款项未予      向原告承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      4、本案案件诉讼费、财产担保费、保全担保
                                                                    承担违约责任。                 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 年 11 月 6 日,原告(保理商)与被
                                                                                                   1、判决被告侨城公司、我佳公司在应收账款
                                                         告海南国租公司(融资方)、联合创业
                                                                                                   本息人民币 59976000 元范围内偿还原告保理
                                                         公司(保证方)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
                                被告 1:深圳市侨城旅游                                             融资款回购款 5000 万元、溢价部分回购款
                                                         (合同编号:ZKCBL-2018036-HNGZ),
                                    运输有限公司                                                   4354166.67 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309
                                                         约定:“被告海南国租公司将其对被告
                                被告 2:广州我佳汽车服                                             万元;
                     深圳市中                            侨城公司、我佳汽车公司(债务人)的
                                     务有限公司                                                    2、判决被告海南国租公司对被告侨城公司、
     (2019)粤 03   科创商业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为被                                                    2019.11.
10                              被告 3:海南国际旅游产                                             我佳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保理融资款回购
     民初 4472 号    保理有限                            告海南国租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本                                                       14
                                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款、溢价部分回购款、逾期违约金向原告承
                       公司                               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保理业
                                          司                                                       担清偿责任;
                                                         务;本协议项下原告给予被告的保理融
                                被告 4:联合创业融资担                                             3、判决被告联合创业公司对海南国租公司应
                                                         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现保
                                   保集团有限公司                                                  向原告承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理融资期限届满,款项未予归还,其行
                                                                                                   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
                                                         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
                                                                                                   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任。
                                                         2018 年 11 月 19 日,原告(保理商)与
                                                         被告盈华公司(融资方)、被告联合开
                                                                                                   1、判决被告盈华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
                                                         元公司(保证方)签订了《商业保理合
                                                                                                   人民币 5000 万元及溢价款 4323611.11 元;
                     深圳市中   被告 1:盈华融资租赁有   同》(合同编号为 ZKCBL-2018041-YHZL),
                                                                                                   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303 万元;
     (2019)粤 03   科创商业           限公司           约定:“被告盈华公司向原告申请保理                                                    2019.11.
11                                                                                                 2、判决被告联合开元公司对被告盈华公司应
     民初 4473 号    保理有限   被告 2:北京联合开元融   融资业务,由原告为被告盈华公司提供                                                       14
                                                                                                   向原告承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        资担保有限公司        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的保理融资授信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
                                                         额度”,现保理融资期限届满,款项未
                                                                                                   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予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
                                                                   告承担违约责任。
                     深圳市中   被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   2018 年 9 月 25 日,原告(保理商)与被    1、判决被告中国融资租赁公司向原告支付保
     (2019)粤 03                                                                                                                             2019.11.
12                   科创商业            公司            告中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联合        理融资款人民币 4950 万元及溢价款 1875500
     民初 4474 号                                                                                                                                 14
                     保理有限   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   创业公司(保证方)签订了《商业保理        元;
                      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合同编号为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5583600
                                                         ZKCBL-2018030-ZGRZZL),约定:“被        元;
                                                         告中国融资租赁公司向原告申请保理融        3、判决被告联合创业公司对中国融资租赁公
                                                         资业务,由原告为被告中国融资租赁公        司应向原告承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的保理融        4、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资授信额度”,现保理融资期限届满,        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款项未予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2018 年 11 月 23 日,原告(保理商)与
                                                         被告盈华公司(融资方)、被告联合开
                                                                                                   1、判决被告盈华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
                                                         元公司(保证方)签订了《商业保理合
                                                                                                   人民币 5000 万元及溢价款 4323611.11 元;
                     深圳市中   被告 1:盈华融资租赁有   同》(合同编号为 ZKCBL-2018043-YHZL),
                                                                                                   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303 万元;
     (2019)粤 03   科创商业           限公司           约定:“被告盈华公司向原告申请保理                                                    2019.11.
13                                                                                                 2、判决被告联合开元公司对被告盈华公司应
     民初 4475 号    保理有限   被告 2:北京联合开元融   融资业务,由原告为被告盈华公司提供                                                       14
                                                                                                   向原告承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        资担保有限公司        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的保理融资授信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
                                                         额度”,现保理融资期限届满,款项未
                                                                                                   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予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
                                                                   告承担违约责任。
                                                         2018 年 11 月 6 日,原告(保理商)与被    1、判决 被告华 光达公司 在应收 账款本息
                                                         告盈华公司(融资方)、联合开元公司        55120000 范围内偿还原告保理融资款回购款
                                被告 1:深圳市华光达运   (保证方)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合      5000 万元、溢价部分回购款 4338888.89 元,
                     深圳市中      输实业有限公司        同编号为 ZKCBL-2018037-YHZL),约定: 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306 万元;
     (2019)粤 03   科创商业   被告 2:盈华融资租赁有   “被告盈华公司将其对被告华光达公司        2、判决被告盈华公司对被告华光达公司不能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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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初 4476 号    保理有限           限公司           (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 清偿的上述保理融资款回购款、溢价部分回              14
                       公司     被告 3:北京联合开元融   由原告为被告盈华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        购款、逾期违约金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资担保有限公司        币伍仟万元的保理融资授信额度”,现        3、判决被告联合开元公司对被告盈华公司应
                                                         保理融资期限届满,款项未予归还,其        向原告承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        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
责任。   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