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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期六:公司章程(2020年1月)2020-01-18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O 二 O 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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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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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
暂行规定》,经商务部以商资批[2007]1062 号文《商务部关于同意佛山星期六鞋
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600400000317
    第三条    公司总股本为 738,487,091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ATURDA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 2 号
             邮政编码:528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8,487,091.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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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优质产品占领市场,拓宽

经营渠道,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并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股东创造
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皮鞋、皮革制品(国家有

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及售后服务。从事鞋类、皮革制品、箱包、皮鞋护理用
品、皮革材料、服装、服饰、针纺织品、帽、眼镜、工艺美术品(除金、银制品)、
日用百货、日化产品、电子类产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
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仓储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涉限除外)。制鞋技术的开发、咨询、技

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珠宝、首饰、贵重金属
制纪念品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批发及零售;五金、五金产品零售;陶瓷、
玻璃器皿零售;非酒精饮料和精制茶制造及零售;鞋类、皮具、羊毛等护理品批
发及零售;食品制售(许可审批类除外);香料香精批发及零售;互联网零售;餐
饮业;广告业;贸易经纪与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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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并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星期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LYONE GROUP PTE.

LTD.、Sure Joyce Limited、深圳市海恒投资有限公司、Avex Rich Development
Ltd.、上海迈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等发起人以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截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依据以 1:0.8951 的比例折为股本将佛
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38,487,09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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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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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对公司章程中的本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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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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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
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

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
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
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
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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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公司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其所
持有的股份。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份偿还侵占资
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
案;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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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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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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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或书面通知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或书面通知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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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分别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

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
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

股东大会另行选举。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进
行新一轮的投票选举以确定当选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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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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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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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5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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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债券或上市的方案;
  (七)回购公司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管理关系的,股东
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
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
回避表决。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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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在获
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关联股东未主动

回避时,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
事长或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
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的说明。

        特殊情况是指下情形: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 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 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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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须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席位数相

等的表决权,每一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席位数
      (二) 股东在选举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
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的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 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
选董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席位数进

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它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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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通过决议的次日开始计算。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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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证券监管机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和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且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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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
和被提名人的书面材料,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公司。提名人应当
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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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对于公司商
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等商业秘密成为公开的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所属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财务或会
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所述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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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

举产生或更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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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以外,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享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讨论前,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许可,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二)享有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享有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独立董事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四)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享有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职权,召开仅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的提议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就特定关注事
项独立聘请中介服务机构等特别职权。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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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是否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或公司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八)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
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状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
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
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
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
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
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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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由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独立董事
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在每一会计年度内按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总额 5%以
下(含 5%)的累计投资额的风险性投资以及按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总额 20%
以内(含 20%)的单项投资额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重大投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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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授予董事会就前款所述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决策权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
管机构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就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相当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内的决策权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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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定期董事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独立董事、1/3 以上

董事、董事长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无须发给
    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会议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至少提前 10 日,将

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
各董事。
    (三)通知应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董事如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
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
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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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5 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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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任务是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本章程、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本章程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
求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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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三以内

的资金、资产运用事项。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有特
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不超过 5 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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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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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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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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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在公司盈利、净资本等符合监管要求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根
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七)发放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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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除
上述原因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八)公司在综合分析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

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提案。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

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公司因外部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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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八十一条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八十一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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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八十一条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
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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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设或关闭独立店铺,应当依法向相关审批部门办
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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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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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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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店铺明细表。”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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