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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立泰: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1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告文件;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
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
之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
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发出后,
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9 号绿
景广场主楼 3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
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5 日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18 年 4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4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720,50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8806%。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2 人,代表股份 8,455,768 股, 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8,609,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99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92,0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9%。

    除公司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
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投票全
部结束后,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结果,并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20,5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100.0000%;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20,5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
        要》

    同意:720,5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720,465,3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36,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19,247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1%;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36,52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9%。

     5、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20,485,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弃权:1,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反对: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该议案获得通过。

                                                                    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39,647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3%;弃权:1,021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6%。

     6、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20,500,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弃权:1,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54,747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弃权:1,021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5
(此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经办律师:


                                                    曹余辉




                                                    罗雪珂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