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艺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4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精艺股份”)
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精艺股份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精艺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精艺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
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
1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下午在广东省佛山
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精艺股份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精艺股份
董事长黄裕辉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精艺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76,623,060 股,占精艺股份股
份总额的 30.573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9 人,均为 2019 年 11 月 8
日下午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收市后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精艺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76,569,060 股,占精艺股份股份总数的 30.5523%。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000 股,占精艺股
份股份总数的 0.0215%。
(三)精艺股份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2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结合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76,619,060 股同意、4,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精艺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云 芸
中国 广州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