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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云新材:关于控股股东涉及仲裁结果公告2017-11-10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公告编号:2017-090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控股股东中
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冶中心”)发来的《关于
涉及仲裁结果的函》及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7]长仲裁字第 295 号)。长
沙仲裁委员会就粉冶中心与温州环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
州环亚”)的股权纠纷事项进行了终局裁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7 日,粉冶中心以温州环亚(持有粉冶中心 13.35%股权)作为
被申请人,提起的仲裁请求主要为: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波金仑
2011 年 7 月签订的《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
无效;请求裁决申请人恢复至 2011 年 10 月 20 日增资扩股工商变更之前的股权
结构、裁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撤销 2011 年 10 月 20 日的增资
扩股工商变更登记。
    二、裁决情况
    2017 年 11 月 09 日,粉冶中心收到长沙仲裁委员会对上述事项作出的裁决
书。仲裁庭裁决的主要内容如下:确认粉冶中心与温州环亚签订的《中南大学粉
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无效。粉冶中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 10 日内,向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其与温州环亚相关的投资人(股权)
变更登记。温州环亚对粉冶中心撤销变更登记事项的办理应予协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若本次公告的仲裁被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直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