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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电鑫龙: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公告2017-11-21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7-067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中标通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10月25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预中标成交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17-058),公告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电兴发”)预中标凤凰县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即为凤凰县智慧城市建

设PPP项目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方,公示中。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收到中电兴发的

告知函,告知函内容为:中电兴发在凤凰县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公开招标中中标,

并于近日收到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公司本次公告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

司股价出现异动。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凤凰县智慧城市建设 PPP 项目。

    2、采购人:凤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3、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华伦咨询有限公司

    4、合作模式:PPP 合作模式。

    5、项目总投资

    项目整体实施总投资估算为 200,971.93 万元,项目前期投资约为 114,792.93 万

元,其中建设投资约为 109,093.00 万元,建设期利息约为 5,699.93 万元,运营维
护期间考虑设备和软件更新升级,设备和软件更新升级投资 86,179.00 万元。本项目

的投资以满足项目实际功能需求为准。其中,在建设期满足政府职能部门功能需求的

项目建设投资预计为 2 亿元,最终前述项目建设投资以通过深化设计评审确定金额为

准。最终投资规模以凤凰县审计局审计决算金额为准。

    6、合作期限:本项目的合作期限拟设为 20 年,各子项建设期 N 年(N≤3 年),

运营期 20-N 年。

    7、 项目的范围

    凤凰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属信息化工程,包括基础资源、政务服务、城市管理、

民生普惠、产业引领 5 个部分,共包括 24 个子项目(子项目数量可增减,具体子项

目以政府批复为准):云数据中心工程、大数据平台工程、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工程、

市民服务门户工程、智慧政务工程、智慧交通工程、智慧旅游工程、智慧教育工程、

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工程、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工程、智慧应急工程、平安城市工程、智

慧生态工程、智慧林业工程、智慧城管工程、智慧食药监工程、智慧诚信工程、智慧

医疗工程、智慧社区工程、市民一卡通工程、电子商务工程、智慧农业工程、智慧康

养工程、智慧园区工程。

二、中标对公司的影响

    若该项目签订合同并顺利实施,对中电兴发在智慧城市领域的产品、业务发展以

及市场拓展产生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进一步提高中电兴发在智慧平安城市的市场

影响力及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中电兴发在智慧平安城市领域中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

争力,促进中电兴发在智慧城市业务的建设、投资与运营等方面的更好发展,完善智

慧城市解决方案,助推中电兴发在智慧城市业务的快速发展,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积极的影响。公司与招标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

立性。

三、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将对公司目前业绩以及未来业绩的提升和影响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

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本次子公司中标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

信息在上述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