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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电兴发: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9-05-23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19-051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 年度
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5,059,4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308%;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1,959,85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364%%;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099,6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44%。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
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5,058,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473,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5,058,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473,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265,059,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474,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5,058,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473,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
间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4,683,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2%;反对 375,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09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10%;反对 375,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六)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5,058,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473,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5,059,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474,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65,059,3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474,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5,059,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474,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5,045,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460,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 全 文 详 见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
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