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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电兴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8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和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3、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
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
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
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
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7、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8、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

施。
    9、公司制订的《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俊                   汪和俊                     韩   旭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