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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电缆:自我培训制度(2017年10月)2017-10-27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自我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自律和规范意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147 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闽证监公司字[2012]11 号《关
于建立辖区上市公司自我培训机制的通知》及有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提升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及履职能力,提高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包括: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及各部门负责人和各
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
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
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
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
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
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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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
策、最新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
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
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
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
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
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为: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内幕信息防范等相关内容。培训目的为进一步提高相关
人员的履职意识、规范意识。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形式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外部培训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为
主体组织实施的培训。
    内部培训是指由公司不定期组织的,由公司内部管理人员或邀请外部专业人
士授课、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在任职 1 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
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 16 学时,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
间,应当参加由交易所举办的资格培训及后续培训,其中:独立董事任职 2 年内
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 30 学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资格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36 学时,后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24 学时。培
训可采用可采用现场培训、远程培训等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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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邮件、纸质文件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责任部
门,具体组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了解监管部门的培训计划及安排,根
据监管部门培训通知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
案,记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不限于:参加培训内容、
培训地点、培训时间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完相关外部培训后,
需将培训结果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外部
培训信息,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通知要求安排相关
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最新对外颁布的相关法
律、法规,并以内部信息传递方式递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
关人员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每年初对上年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应于每年的 1 月 31 日前向福建证监局报备当年的自主培训
计划。培训计划应详细列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师资安
排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组织培训时,应做好培训的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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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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