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太阳电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3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仅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对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公司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南平太

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现就公司拟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之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在以前年度担任本公

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

勉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福建南
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我们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17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借款协议等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

提供担保, 公司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人民币 30,000 万

元)担保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00 万元,除本次担保外,

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也无担保。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

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分红规定,我们对董事会利润分配合理性进行了充

分讨论,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规

划》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该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方案

提请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对固定资产清理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固定资产清

理及核销坏账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独立立场,谨此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是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坚持稳健的会计原则,规避财务风险,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核销资产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

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我们对《关于固定资产清理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表示同意。

     六、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公司《关于 2018 年公司与福建南平太阳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和《关于 2018 年公司与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两个日常关联交易相关材料后,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其目

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价原则遵循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原

则,由交易双方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的定价政策来协商确定具体交易

价格。因此,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

权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同意公司将关联交

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

   公司 2017 年度与厦门象屿五金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经审查,销售产

品累计发生额占同类业务比例为 0.69%,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

日常经营及业绩影响较小,该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均按市场竞争价格确定,定价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符合市场化定价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

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

政策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

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该项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九、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

(闽证监公司字[2012]2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 司制定了《未来三年

(2018-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在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相关要求,设定的现金分红

条件和比例规划,是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做出的审慎决定,

即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能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订的《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拟订的上述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

和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高级

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陈培堃、 陈明森、江平开、许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