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太阳电缆: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19年5月)2019-05-11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
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及所有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国内合法期货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
 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铜、铝原材料价格风险
 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生产需采购的数
 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同时符合可移仓换月
 要求;对于大宗订货合同,公司在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
 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对于日常预期订货合同,
 公司应当根据过往历史记录和未来生产计划预计每个月现货采购量,相应的保
 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过该保值量下预计现货采购时间。
    (五)公司应以自己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含下属子公司),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自身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六)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只能是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业务保证金比例,参考公司需要进行期货业务


                                    1
 的具体数量及期货平仓、交割业务的需求,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保证金规模不
 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的 10%,且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
    (七)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
 关人等不得获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分管营销副总裁、分管期货业务副
总裁、分管生产业务副总裁、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裁担任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组长。
    第六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期货业务决策,须 2/3 以上成员
赞成方可通过。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会议由总裁或其授权人负责召集。
    第七条 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负责套期保值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八条 公司物流控制部交易员负责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开、平仓或交割工
作;结算员负责交易结算日报的复核、分析,每月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总
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审计员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及时发现并
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相关风险。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一条 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审核后,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实行授权管理。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
资金调拨授权。书面授权书由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签署。


                                      2
   第十三条    授权书内容:
   (一)交易授权: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和
交易结算、账户管理。
   (二)资金调拨授权:应列明有权调拨资金的人员名单和资金额度。
   (三) 开、销户授权:应列明有权开、销户的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只有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五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
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期货交易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人员在接到订单、中标通知书或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
需要套期保值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套保品种、数量、单价、交货期等)送达
物流控制部门,由物流控制部门提出保值申请,经物流控制部负责人及分管期
货业务副总裁审核通过后,报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交易账户资金占用情况,依据经批准
的保值申请书提出资金申请计划,由分管期货业务副总裁审核,财务总监审核
并确认,报总裁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及时将资金调拨至公司期货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依据经批准的保值申请书,选择合适的时
机进行交易。每日应核对交易结算日报,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
仓的情况发生;负责实时看盘,分析行情趋势,行情有异动时及时向公司期货
业务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在每天期货交易结束后,将当天的期货交
易明细打印并保持管理,同时送交财务部一份存档。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
风险。


                                       3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
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
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
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
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
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业务
领导小组报告:
    (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六)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第二十七条 风险处理程序:
    1、总裁或其授权人及时召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
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套期保值过程正
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合约,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


                                  4
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财务人员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
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三十二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 套期保值交易员当日交易后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建仓、平仓、
持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 套期保值结算员和财务部分别根据每日交易结算日报建立套期保值
统计核算台帐并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
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
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
其他处分。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当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
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5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
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
个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
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并自觉接受公司内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对期货经纪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经
评审不合格的可进行更换。
    第四十条 公司下属的所有控股子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遵照本
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
权归公司董事会。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