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上杭太阳铜业有限公司 放弃本次优先购买权是结合公司发展方向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做出的决定,本次放 弃优先购买权不会影响公司在福建南平太阳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权益,本次股权 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子公司仍持有福建南平太阳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49%的股权, 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放弃福建南平太阳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51%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独立董事签名:陈明森、徐兆基、阎孟昆、张梅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