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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心集团: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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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6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公司
董监高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30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29日~11月30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15:00至2017
年11月30日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国际创新中心A座34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陈
燕燕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17-07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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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68 人,代表股份
201,830,1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171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75,833,78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1.09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25,996,3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7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41,130,1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9.61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133,7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3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25,996,3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758%。
    会议由公司独立董事陈燕燕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
师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童曦、程国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提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41,130,1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41,130,1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或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审议并通过《〈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草案)〉及其摘要》

    该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1,130,1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41,130,1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或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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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
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