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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心集团: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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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5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10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9日~4月10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9日15:00至2018
年4月10日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国际创新中心A座34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0 人,代表股份 188,781,476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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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187,083,81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3.72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97,6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丁小栩、
计云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7 年度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本次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

     1、审议并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8,781,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98,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8,781,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98,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8,781,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98,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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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8,781,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98,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并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8,781,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98,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8,781,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98,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8,273,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0%;反对 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1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0995%;反对 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9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8,273,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0%;反对 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1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0995%;反对 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9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http://www.qx.com
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8,781,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98,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8,781,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98,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丁小栩、计云生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
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