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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心集团: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11-16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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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19- 270



致: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齐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 所律师 保证本 法律意 见书所 认定的 相关事 实真 实、准确、 完整,所
发 表的结 论性意 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 与召 开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的文字说明。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日,公司持股 3%以上股东
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增加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提议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

项中增加《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
新增上述临时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载了《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暨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与《深
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合
称“会议通知”)。除新增上述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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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3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

钦鹏先生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新增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交程序和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 次股东 大会 召集人 与出 席人员 的资 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19 年 11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 根据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提 供的 截至
2019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7,974,9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737%。

    通过网络 投票 系统进 行投票 的股东 资格 身份已 经由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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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 过 网络 投票 系 统直 接 投票 的股 东 共 计 6 名 ,代 表公 司 有表 决 权股 份
22,008,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74%。

     出席本次 股东 大会现 场会议 及参加 网络 投票的 股东及 股东代 理人 合计

人数为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9,983,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2.9211%。

     通过现场 和网络 投票的 中小股 东 共 6 名 ,代表 公司有 表决权 股份
22,008,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7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 出席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及表决 结果


     ( 一)本 次股东 大会的 表决程 序

     出 席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委 托代 理 人 就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的事 项以记 名投票 方式进 行了逐 项表决 ,本 次股东 大会审 议事项 与会
议 通 知列 明 事项 相符 。 公司 按《 公司 章 程》 规定 的 程序 进行 计 票、 监票 ,
当 场公布 表决结 果。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向 股

东 提供网 络形式 的投票 平台 。公司 本次股 东大会 涉及影 响中小 投资者 利益
的 重大事 项,已 对中小 投资者 表决情 况单独 计票 并公布 。

     经 本所律 师核查, 公司本 次股东 大会的 表决程 序符合 法律、法 规和规
范 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 程》的 规定。

     ( 二)本 次股东 大会的 表决结 果

     本 次股东 大会网 络投票 结束后 ,公 司合并 统计了 现场投 票和网 络投票

                                            4
的 表决结 果。根据 现场投 票和网 络投票 的合并 统计结 果,相关 议案表 决情
况 如下:

    1、审 议通过 《关于 变更会 计师事 务所的 议案 》。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9,983,6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 对 0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 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 的 0.0000% 。

    中 小股东 表决情 况:同意 22,008,628 股,占出席 会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100.0000% ;反 对 0 股,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0.0000% ;
弃 权 0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 的 0.0000% 。

    2、审 议通过 《关 于 2020 年度 日常关 联交易 预计 的议案 》。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9,983,6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 对 0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 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 的 0.0000% 。

    中 小股东 表决情 况:同意 22,008,628 股,占出席 会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100.0000% ;反 对 0 股,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0.0000% ;
弃 权 0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 的 0.0000% 。

    3、 审 议未 通 过《 关于 公 司回 购部 分 社会 公 众股 份方 案 的议 案》 及其
项 下子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008,6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0999% ;反对 0 股, 占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0.0000% ; 弃权

287,974,975 股, 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92.9001%。

    中 小股东 表决情 况:同意 22,008,628 股,占出席 会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100.0000% ;反 对 0 股,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0.0000% ;
弃 权 0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 的 0.0000% 。

    以 上第 1、 2 项 议案属 于普 通决议 事项, 经出席 会议股 东所持 有效表
决 权股份 总数二 分之一 以上同 意,获得 通过。 第 3 项议 案属于 特别决 议事
项, 经出席 会议股 东表决, 该议案 同意股 份数未 达到出 席会议 股东所 持有


                                        5
效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三 分之二 ,未获 通过。

    经 本所律 师核查,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表决 程序及 表决结 果符合 法律、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及《公 司章程 》的规 定,表 决结 果合法 有效。


    四 、结 论意见


    本 所律师 认为,公 司本次 股东大 会的召 集及召 开程序、 召集人 与出席
会 议人员 的资格、 表决程 序与表 决结果 等事 宜符合 法律、法 规、规范 性文
件 及《公 司章程 》的规 定,本 次股东 大会决 议合 法有效 。

    本 法律意 见书正 本肆份 ,无副 本。

                      ( 以下无 正文, 下接签 署页)




                                     6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马卓檀                            程   静




                                               2019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