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8-02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 14:50 起,在深圳市深南大 道竹子林东方银座酒店 2 楼雅典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2 日—2018 年 4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2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会议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珍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833,346,566 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31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30,379,5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53.8395%。 2、网络投票情况 1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966,98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0.1924%。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318,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 2017 年度履职情况做了述职报告。 2、审议《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33,318,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318,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318,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2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574%;反对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833,318,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2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574%;反对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318,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2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574%;反对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318,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2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574%;反对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318,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2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74%;反对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静律师、李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