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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洋河股份: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5-27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9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

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

年5月26日下午2:30在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15:00至2015年5月26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先生主持。

                                   1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9人,代表股份

822,500,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108%;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6,152,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9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1人,代表股份

848,653,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404%。其中,参与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0人,代表

股份110,936,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61%。

    3、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

京)事务所指派冯辕律师、朱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848,633,9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4%;弃权票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0.0019%。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848,633,9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4%;弃权票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848,633,9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4%;弃权票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4、《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848,636,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票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10,919,47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反

对票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0%;弃权票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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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848,633,9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4%;弃权票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6、《关于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848,636,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弃权票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10,919,47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反

对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9%;弃权票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

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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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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