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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洋河股份: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
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
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
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
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
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 18
号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运营中心 4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25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48,653,5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84%,上
述出席现场会议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此外,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出席会议,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一)会议以 848,633,936 股同意,3,500 股反对,16,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 848,633,936 股同意,3,500 股反对,16,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会议以 848,633,936 股同意,3,500 股反对,16,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会议以 848,636,436 股同意,1,100 股反对,16,00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10,919,478 股同意;1,100 股反对;16,000
股弃权。

    (五)会议以 848,633,936 股同意,3,500 股反对,16,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会议以 848,636,436 股同意,1,000 股反对,16,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
于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10,919,478 股同意;1,000 股反对;16,100
股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宣读了《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国强                                 冯 辕




                                                     朱 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