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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洋河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30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5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 14:00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 18 号,

公司南京营运中心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8 日

至 2018 年 1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28

日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29 日 15:00 中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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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1 人,代表股份

1,101,954,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2%;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6,668,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58 人 , 代 表 股 份

1,138,622,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5%。其中,参与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1 人,代表股份

142,952,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

    3、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

事务所指派冯辕律师、朱春雨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8,622,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2.00《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王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133,740,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


                                      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38,070,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

    2.02《选举钟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133,740,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38,070,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

    2.03《选举韩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133,737,9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38,067,6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

    2.04《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133,737,9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38,067,6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

    2.05《选举丛学年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125,850,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30,18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7%。

    2.06《选举周新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133,737,9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38,067,6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


                                3
    2.07《选举刘化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133,737,9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38,067,6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

    3.00《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徐志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 1,138,622,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42,952,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02《选举蔡云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 1,138,622,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42,952,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03《选举季学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 1,138,622,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42,952,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04《选举陈同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 1,138,622,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42,952,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上述非独立董事王耀先生、韩锋先生、钟雨先生、王凯先生、丛学


                                  4
年先生、周新虎先生、刘化霜先生和独立董事徐志坚先生、蔡云清女士、

季学庆先生、陈同广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

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00《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选举陈以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 1,137,425,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41,754,9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

    4.02《选举周闻琦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 1,137,425,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41,754,9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

    4.03《选举陈太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 1,138,622,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42,952,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陈以勤先生、周闻琦女士、陈太松先生,与公

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冯攀台先生、陈太清先生,共同

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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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春雨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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