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贷款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拟取得公司股东委托贷款的全部文件,并同相关人员进 行了必要的沟通。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拟通过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取得公司 股东许晓明先生1.3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贷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期限两年。参照今年公开披露文件中其他上 市公司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我们认为,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定价原则合理、公 允,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支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许晓明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3、同意进行该笔委托贷款事项。 独立董事: 周绍朋 刘红霞 梅顺健 张天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