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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国置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0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A0065 号


致: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
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
定召开。2015 年 3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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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
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
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选举薛志勇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二)
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3 月 30 日—2015 年 3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
15:00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 789 号公司多功
能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
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 2015 年 3 月 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股东因故
不能亲自到会,可书面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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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3 人,代表股份
734,439,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9%。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707,737,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03%;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股份 26,701,73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
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9 人,
代表股份数 26,657,5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
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
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应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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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如下:
    《关于选举薛志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 734,439,124 股,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57,581 股,反对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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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蒋   伟




                                                  李大鹏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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