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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国置业:关于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专项自查报告2015-05-29  

						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

      专项自查报告




        二零一五年五月
      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置业”或“公司”)拟向包括
公司控股股东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
产业务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
发[2008]3 号,以下简称“《3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以下简称“《国十一条》”)、《国务院关于
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以下简称“《新国十
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办发[2011]1 号,以下简称“《新国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以下简称“《国五条》”)及《关于进
一 步 加 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 房
[2010]53 号,以下简称“《53 号文》”)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的所有子公司,下同)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的房地产业务开
展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专项自查的范围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的在建、拟建以及已完工
项目共计 11 个,其中在建项目 5 个、拟建项目 2 个,已完工项目 4 个。具体情
况如下表所示:

      1、在建项目

 编号                 开发主体                         项目名称
  1           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国中心一期
  2        武汉南国昌晟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昙华林
  3           襄阳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襄阳南国城市广场
  4           荆州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荆州南国城市广场
  5        成都中电建海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泛悦国际


      2、拟建项目
  编号                     开发主体                              项目名称
      1            湖北南国创新置业有限公司                    南国中心二期
      2         成都泛悦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昭觉寺项目


          3、完工项目

     序号                  开发主体                              项目名称
      1             武汉南国洪创商业有限公司                     雄楚广场
      2             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花郡
      3           武汉南国洪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悦公馆
      4             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家装广场二期


            二、专项自查的依据和内容

          近年来,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制订了
 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包括但不限于《3 号文》、《国十一条》、《新国十条》、
 《新国八条》及《国五条》《53 号文》等。公司对前述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进行
 了认真梳理、分析理解,认为前述政策中涉及本次自查的主要条款如下:

序号        政策依据      条款范围                         具体内容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
                                      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
                                      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
 1          《3 号文》   第(六)条
                                      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
                                      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
                                      地闲置费。
                                      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
                                      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
                                      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
                                      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
                                      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
                         第(六)条
                                      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
                                      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
 2        《国十一条》
                                      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
                                      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
                                      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七)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
                                      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
                                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
                                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
                                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
                   第(八)条
                                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
3   《新国十条》                ------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
                                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
                                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
                   第(九)条   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
                                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
                                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
                                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
                                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
4   《新国八条》     第五条     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
                                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
                                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
                                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
                                项目。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
                                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
                                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对存在闲置土地和
                                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
5   《新国五条》     第五条
                                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
                                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
                                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
                                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
                                融资。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第(一)条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
                                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6   《53 号文》
                                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
                   第(二)条   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
                                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
                                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专项自查过程及自查意见

    (一)关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情形的自查
    与《3 号文》第(六)条、《新国八条》第五条相关的关于土地闲置情形自
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修正)(以
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
令第 53 号)(1999 年通过,2012 年修正)。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
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
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
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
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
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
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
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
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
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
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
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
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
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所开发房地产项目是否存在土地闲置情形的自查内容
为:

       1、公司拟建项目中是否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
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2、公司在建项目中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
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
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公司经自查认为,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的房地产项目
均不存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决定书》等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土地闲置、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
土地的情形,不存在应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土地闲置的违法违
规行为。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本项自查的内容为:公司是否存在项目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不含土地
价款)而转让土地及开发项目的情形。

    公司经自查认为,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各项目土地不
存在投资规模达不到 25%而转让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的核查

    本项自查的内容为:公司是否存在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未严格按照预售
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情形。

    公司经自查认为,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对具备销售条
件的商品房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均能在规定时间
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
售,不存在捂盘惜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是否存在哄抬房价行为的自查

    本项自查的内容为:公司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
价规定,未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以及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
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公司经自查认为,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对取得预售许
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均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
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不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
住房买卖合同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等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关于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及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的自查

    公司经自查确认,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受到过国土
资源及房屋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结论性意见

    根据前述自查,公司认为,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房地
产开发及销售业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土地
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
告出具日,公司未受到过国土资源及房屋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正在被(立
案)调查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已作出相应承诺,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及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其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