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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国置业:关于委托贷款的独立董事意见2015-08-03  

						                   关于委托贷款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拟取得公司股东委托贷款的全部文件,并同相关人员进
行了必要的沟通。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合计27亿元人民币的股东委托贷款属
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6
年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止,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在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且不超过公司同期融资平均成本的前提下,
通过相关银行,获取公司股东合计金额不超过32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行使审批
权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
司经营活动的支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正
常经营活动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夏进、许晓明、薛志
勇、秦普高回避表决该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3、同意进行该笔委托贷款事项。




                               独立董事: 周绍朋   刘红霞   吴建滨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