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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国置业: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10-28  

						证券代码:002305          证券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号:2017-085 号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由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1月2日支付2016年11月2

日至2017年11月1日的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南国01

    3、债券代码:118415

    4、发行人: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0亿元

    6、债券期限:3年,在存续期限第2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15南国01”债券

回售申报登记的统计,在债券存续期第二年末的回售登记期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

6,000,000张,回售金额为638,280,000.00元(含利息)。

    7、债券形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6.38%,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限的前2年内固定不变。根据当前市

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6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最后1

年的票面利率维持6.98%并固定不变。
    9、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2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提供

转让服务。

    10、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11、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起息日:2015年11月2日。

    13、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每年的11月2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2017年每年的11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对“15南国01”债券回售申报登记的统计,在债券存续期第二年末的回售登记期

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6,000,000张。

    14、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

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的票

面利率6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维持6.98%并固定不变。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

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自发行人

刊登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为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

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

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

经行使回售权,并不可撤销。

    1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7、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

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9、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5南国01”的票面利率为6.38%,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5
南国01”派发利息63.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

际每张派发利息51.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张

派发利息为57.42元。

    三、本期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登记日:2017年11月1日

    除息日:2017年11月2日

    兑息日:2017年11月2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截至2017年11月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非公开发行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付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款到账

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

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

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

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

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中央花园会所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

    联系人:王琼

    电话:027-87732852

    传真:027-87732852

    2、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联系人:向少儒、张博灏

联系电话:027-65799857

传真:027-85481502

3、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周宁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