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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云网: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2018-10-16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8-87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媒体报道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关注到新京报刊登了标题为“《国画大师汪国新作品诉讼案
终审判决 燕山红被判向中科云网返还 3000 万元》”的报道,该文对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燕山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山红”)等合同纠
纷作出判决的事项进行了报道,部分网站进行了转载。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
上述报道对广大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在获悉上述报道后,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报
道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现对相关情况进行澄清说明: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报道事项说明如下:
    201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与燕山红签署《合作销售诗书画作协议》并依照约
定向对方支付了 3,000 万元合作定金,但是燕山红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
务,且经公司多次催促也未依约提供汪国新诗书画作品清单。此外,燕山红还严
重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未经公司同意擅自销售汪国新作品,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
    2014 年 10 月 24 日,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区法院”)起诉燕山红,并于当日获得
西城区法院受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燕山红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6,000 万元,详
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4-203)。
    2015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将除全资子公司北京湘鄂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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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团膳业务之外的其他资产及负债,出售给北京盈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克州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州湘鄂情”)。其中,
出售给克州湘鄂情的债权中,包含了公司对燕山红的 3,000 万元债权,即克州
湘鄂情享有该笔 3,000 万元债权的所有权益,克州湘鄂情为原控制股东孟凯先
生的关联企业,其不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5 日、12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P218-219、P224、P234 页,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P231-232、P237、P247、P268 等相关内容,上
述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2015 年 12 月,公司出售该笔债权时,该诉讼事项尚处于审理过程中,为便
于案件审理,经克州湘鄂情与公司协商,由公司代克州湘鄂情继续参与该诉讼事
项,克州湘鄂情聘请专业律师参加诉讼,并支付相关法律服务费用。
       2017 年 12 月 27 日,西城区法院出具(2015)西民(商)初字第 697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
燕山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销售诗书画作协议》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解除;二、被告北京燕山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原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 万元,并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支付上
述款项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 3,000 万元为
限);三、驳回原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
后,克州湘鄂情(中科云网代为诉讼)和燕山红均不服,先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 年 9 月 14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京 02 民终 420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
初字第 69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
初字第 69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燕
山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 3000 万元;四、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燕山红文化发
展有限公司返还涉案《汪国新艺术品清单(国画)第三批》和《汪国新艺术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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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书法)第三批》中载明的 20 幅作品,不能返还的,按照涉案《合作销售诗
书画协议》附件 1 约定的汪国新销售作品价格标准折价赔偿;五、驳回中科云网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处置该笔债权时,该诉讼事项仍属于诉讼审理阶
段,为便于案件审理,由公司代克州湘鄂情继续参与该诉讼事项。但是鉴于公司
已于 2015 年 12 月出售该笔债权给克州湘鄂情,该笔债权权益已不属于公司所有。
本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的判决结果所涉权益归克州湘鄂情所
有,克州湘鄂情为原控股股东孟凯先生的关联企业,其不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之内,因此,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
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及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综上,该诉讼二审判决后续执行中所获权益归属受益人为克州湘鄂情,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如《2018 年半年度报告》“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相关风险因
素所述,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亏损、面临暂停上市等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1.《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2.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3. (2015)西民(商)初字第 697 号《民事判决书》;
    4. (2018)京 02 民终 420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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