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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云网: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年4月修订)2019-04-24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 年 4 月修订)
              (尚须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 2019 年 4 月 17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实际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同意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四环西路 65 号海淀新技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9
术大厦 16 层 1611 号                            号 9 层 1017
邮政编码:100080                                邮政编码:100088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权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的活动。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1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转让或者注销。                                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议决议。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公司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的其他地点。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2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视为出席。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使表决权。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三)本章程的修改;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的;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股权激励计划;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五)股权激励计划;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

                                                 公司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3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选连任。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职务。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算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损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股东大会根据有关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      的方案;
授权原则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1、项目投资、对外投资(除对流通股股票、期货、   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之外的投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资)权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以内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
(不含 30%),超过这一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决定。    事项;
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含 50%)。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2、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对董事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会授权如下:
仍包含在内)权限:达到或满足如下标准之一的:

                                        4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
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 %以下;董事会在
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
                                               1、项目投资、对外投资(除对流通股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含 50%)。
                                               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
(2)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
                                               衍生工具之外的投资)权限:最近一期经
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
                                               审计的总资产的 30%以内(不含 30%),超
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 30%以下;
                                               过这一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在
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
                                               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
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对值的 50%(含 50%)。
                                               的 50%(含 50%)。
(3)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
                                               2、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用等应当一并计算)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资产总额的 30%以下。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权限:
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50%(含 50%)。
                                               达到或满足如下标准之一的:
3、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租赁、资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产抵押、委托理财、与他人共同经营的资产所涉
                                               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
及数额达到上述收购、出售资产标准的,比照前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述执行。
                                               产的 30 %以下;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
4、赠与、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1000 万元以内。
                                               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5、对外担保的权限:决定低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含 50%)。
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
                                               (2)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
分之二以上同意。
                                               或亏损绝对值 30%以下;董事会在同一会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
6、关联交易权限: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
                                               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
易总额为 3000 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
                                               绝对值的 50%(含 50%)。
计的净资产的 5%的。
                                               (3)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
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决定。
                                               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为公司最近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30%以下。董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
审议。
                                               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净资产总额的 50%(含 50%)。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3、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租赁、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与他人共同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经营的资产所涉及数额达到上述收购、出
惩事项;
                                               售资产标准的,比照前述执行。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赠与、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1000 万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元以内。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5、对外担保的权限:决定低于本章程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
的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
                                       5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工作;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十六)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估计;达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
到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应报由股东大     供担保。
会决定;                                       6、关联交易权限: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的关联交易总额为 3000 万元以下且不超
予的其他职权。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的。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决定。
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七)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估
                                               计;达到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标准的,
                                               应报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内部
                                               控制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对最低

                                                出席董事数或最低通过董事数另有规定

                                                者,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人姓名;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三)会议议程;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董事发言要点;                            (三)会议议程;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四)董事发言要点;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      票数)。

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可以免除责任。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
                                         7
存在新增条款的情形,改动后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2.新注册地(住所)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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