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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云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9-12-31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9-85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云网”或“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科云网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433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该函对有关事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书面回复。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做出回复。现将《问询函》回复内
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以“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紫银海鲜酒楼
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述公司向你公司赔偿房屋租金及费用。
该项判决主要支持你公司向上述公司追偿前期因与北京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被北京一中院判令支付的房屋租金及相关
费用,将对你公司产生正面影响。请说明判决书生效后 15 日内,相关赔偿款项

的收回情况。

    回复:
    1.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
邮寄送达的(2019)京 0108 民初 59487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金紫银(北
京)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向中科云网赔偿各项租金、违约金
及受理费用等。诉讼判决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

                                     1/ 4
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此后公司收到海淀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金紫银公司不服海
淀法院作出的(2019)京 0108 民初 59487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北京一中院
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的有条规定,本案
进入二审诉讼阶段。
    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海淀法院送达的《开庭通知》等相关法律
文件,亦未知悉本案二审开庭日期及其判决情况。
    2.关于是否收到赔偿款的说明
    如前所述,被告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据此,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生
效,被告亦未向公司支付赔偿款。此外,公司能否收到诉讼赔偿款,不仅取决于
未来二审判决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而且关键在于被告名下有无可执行财产以及可
执行财产能否覆盖公司所承担的须向大自然公司支付的判决金额。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积极应对后续二审诉讼相关事项,
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3 年 11 月 5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
性公告》,你公司原控股股东孟凯及其一致行动人克州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承诺将减持资金总额的 30%无偿向你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公司扭亏、转
型发展。2015 年 1 月 1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财务资助未按时履约的公告》,
其中一笔 2013 年 11 月 8 日的减持款 5,000 万元对应的 1,500 万元财务资助承
诺尚未履行。根据你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
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上海臻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你公
司出具《确认函》,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四条的规定承接孟凯及克
州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向公司提供 1,500 万元财务资助”的
承诺。请说明截至回复日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仍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的情形,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剩余款项支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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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1.财务资助承诺及其承接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臻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
海臻禧”)出具承诺函,同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承接孟凯及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 1,500 万元的财务资助承诺事项,并将在 2019

年会计年度内向公司提供 1,500 万元财务资助。
    2.财务资助承诺之履行情况
    截至本回复披露日,上海臻禧通过关联方向公司支付财务资助款人民币
1,500 万元。至此,上海臻禧关于向公司提供 1,500 万元财务资助款的承诺事项
履行完毕。


    三、你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6 日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与深圳市万科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未来双方拟共同打
造涉及团餐中央厨房、冷链及物流的新型零售产业园区。请说明该项合作事项
截至回复日的进展情况。
    回复:
    1.战略合作情况及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
协议的公告》,对公司与深圳市万科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流”)
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事项进行了公开披露。鉴于本次协议事项存在的不确定
性,公司在本次公告文稿首段中就有关不确定情形及风险做了特别提示。

    2.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中,对
公司与万科物流的合作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进展情况为:“正在推进,尚
未签署具体项目合作协议”。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
告》中,公司亦对该合作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进展情况为:“为推进上述

战略合作事项的落地,公司与相关方已完成某一合作园区(中央厨房)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及分析,目前正在进行项目申报,双方尚未签订具体项目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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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公司与万科物流尚未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后续如有
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事项。

   回复:公司无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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