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威创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10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37 层 邮编: 510623
           37/F, Leatop Plaza, No.32 Zhujiang East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 +86 20 37392666 传真/Fax: +86 20 37392826
                                 网址/Web: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755 号



致: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威创股份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威创股份董事会根据 2018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威创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威创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8 日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9 日 14:30 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科珠路 233 号一楼会议室召开。

    威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2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威创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威创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

均为 2018 年 7 月 2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威创股份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

数为 302,273,500 股,占威创股份总股本的 33.203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威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数 673,500 股,占威创股份总股本的

0.0740%。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威创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3
                                                                          法律意见书

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威创股份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威创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同 意 302,941,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5%;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5%;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 意 302,941,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5%;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5%;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购股份的价格

    同 意 302,941,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
                                                                          法律意见书

99.998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5%;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5%;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同 意 302,941,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5%;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5%;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同 意 302,941,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5%;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5%;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回购股份的期限

    同 意 302,941,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5%;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5%;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决议的有效期

     同 意 302,941,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5%;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5%;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

     同 意 302,941,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5%;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5%;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威创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6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

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威创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威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梁 深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