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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利集团: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11-28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7-123
债券代码:112299              债券简称:15中利债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5 中利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支付 2016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9 日期间的利息 6.5 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 2017 年 11 月 29 日,凡在 2017 年 11 月 29 日(含)前买
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7 年 11 月 29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发行的2015年公司
债券(简称“15中利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99)至2017年11月30日将期满2年,
根据本公司“15利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中利债
    3.债券代码:112299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6.发行规模:人民币2.5亿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5%
    8.每张派息:人民币6.5元
    9.年付息次数:1次
    10.起息日:2015年11月30日
    11. 付息日期及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3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11月30日。
    12.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5%
    13.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 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
的信用级别为AA。
    15.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5中利债”的票
面利率为6.5%。每10张“15中利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元人民币(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2.00元;扣税后非居
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8.5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29 日
    2.除息日:2017 年 11 月 30 日
    3.付息日:2017 年 11 月 30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截止 2017 年 11 月 29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中利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 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
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
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
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联 系 人:程娴、诸燕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
       电 话:0512-52571188
       传 真:0512-52572288

八、     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主办人员:包学诚、梁兴波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电 话: 021-68826021
       传 真: 021-68826800
       2.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邮政编码:518031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