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拟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09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拟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
效率,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公司
拟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方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拟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方案的
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拟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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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 金晓峰 李永盛
2017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