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集团: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14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28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于 2019
年 2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1),公司因聘请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担任公
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工作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英证
券承接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保荐机构华英证
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支行、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东南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控股
子公司青海中利光纤技术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与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
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东南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熟分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9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3,267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3.35 元,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06,144,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1,322,67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84,821,83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天衡验字(2017)00164 号)。
截至 2019 年 3 月 12 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项帐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户余额(万元)
“350MW 光 伏 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站 项目”、“年产 600
1 限公司常熟沙家浜支 10521201040011151 42.88 吨光纤预制棒、1,300
行 万芯公里光纤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350MW 光伏电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项目”、“年产 600 吨
2 限公司常熟东南支行 1102025529008352596 350.96 光纤预制棒、1,300 万
芯公里光纤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年产 600 吨光纤预制
3 限公司常熟沙家浜支 10521201040011219 2,631.32 棒、1,300 万芯公里光
行 纤项目
河南马村区 50MW 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目 、 安 徽 定 远
4 3050020610120100010426 一 期 20MW 项目、
司常熟支行 17.43
安徽定远二期 20MW
项目、浙江湖州
60MW 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承德县 33.3MW 光伏
限公司常熟沙家浜支 10521201040011615 扶贫项目、丰宁县
5 22.25
行 37.5MW 光伏扶贫项
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民和县 43.4MW 光伏
6 司常熟东南开发区支 489772471281 1,668.41 扶贫项目
行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2250198613600001366 安图县 32.48MW 光
663.25
限公司常熟分行 伏扶贫项目
合计 - - 5,396.50 -
二、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宗汉、陈梦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及 2019 年 12 月 31 日孰晚之日后
失效。
9、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乙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
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宗汉、陈梦扬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及 2019 年 12 月 31 日孰晚之
日后失效。
9、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丁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