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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利集团:关于“17中利G1”票面利率不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19-09-24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84
债券代码:112606.SZ       债券简称:17 中利 G1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 中利 G1”票面利率不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利率调整:根据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本公司”)公告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债券简
称:17中利G1,债券代码:112606.SZ,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2年票面利率为6.50%,
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1年票
面利率为6.50%保持不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发行人发出关于是
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回售
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若债券持有人在回售期未做登记,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并接受上述关于票面利率调整的决定。
    3、“17中利G1”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登记日(2019年9
月23日至2019年9月25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7中利G1”债券进行回售
申报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
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
回售选择权。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期: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5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10月28日。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9年10月26日)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7中利G1”,
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7中利G1”的收盘价为人民币100.00元/张,且后
续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
险。
       8、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利息。


    公司现将关于“17中利G1”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17中利G1”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一)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17中利G1
    4、债券代码:112606.SZ
    5、发行总额: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7亿元),
分期发行。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
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
期债券或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
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
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
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0、回售支付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2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完成回售支付工
作。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7年10
月26日。
    12、利息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
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
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3、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6
日。若投资者在第2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为2018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
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
后一期利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6日。若投资者在第2个计息年
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6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
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1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1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2年票面利率为6.50%,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公司选择
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1年票面利率为6.50%保持不变,采用单
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二、“17中利G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7中利G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7中利G1”的收盘价为人民币
100.00元/张,且后续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
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登记期: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5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
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
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
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
即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17中利G1”。
    7、回售部分债权兑付日:2019年10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发行人委托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10月2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利息,利率为
6.50%。每手“17中利G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0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5.00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7中利G1”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
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7中利G1”在回售登记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当日收市后回售申
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
应债券被注销。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
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
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联 系 人:诸燕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
电 话:0512-52571188
传 真:0512-52572288
2、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联系人:张赟、冯丹迪、朱子熙
电 话:021-20328000
传 真:021-50372641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戴文华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