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1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 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2 法律意见书 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 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一层召开。公司副董事长赵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9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9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股份 1,328,019,13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9.501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18 年 5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 3,446,3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8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 指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 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85,712 股,占公司 3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0.200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939,3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23%;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46,3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85%。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 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核查,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1,331,436,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 《2017 年董事会报告》 同意 1,331,436,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4 法律意见书 数的 99.997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 《2017 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331,436,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 《2017 年财务报告》 同意 1,331,436,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 《2017 年监事会报告》 同意 1,331,436,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1,331,465,5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85,7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7.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331,436,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法律意见书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56,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54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45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8.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 1,331,436,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56,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54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45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7 法律意见书 9.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议案》 同意 1,324,524,6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85,7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关联股东赵冬、杨丽晶回避表决。 10. 《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2,326,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85,7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关联股东何巧女、唐凯回避表决。 11. 《关于 2018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1,327,968,2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73%; 反对 3,497,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2.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1,331,465,5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 立董事就 2017 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2017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等方面作了述职报告。 《 独 立 董 事 述 职 报 告 》 已 全 文 刊 载 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 9 法律意见书 的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金奂佶 经办律师: 汤士永 年 月 日